汽車保險
根據香港法例,所有在道路上使用的車輛都必須購備汽車保險,以保障所有道路使用者。
第三者責任保險
第三者責任保險,簡稱「三保」, 是為第三者的財物損失申索及/或人身傷亡申索的法律責任提供保障,因此保單的受益人會是向投保人索償的人士。根據《汽車保險(第三者風險)條例》(第272章)第4條, 汽車使用人有義務就第三者風險向獲授權的保險公司投保, 以承保因汽車在道路上的使用所導致或引起任何人死亡或身體受傷而招致的法律責任。
綜合汽車保險
綜合汽車保險,簡稱「全保」,不但覆蓋第三者責任(包括意外導致的第三者傷亡及/或其財物損害),還承保汽車使用人的汽車遭盜竊及/或意外毀壞所導致的損毀或損失,保障比「三保」廣泛。
無索償折扣
無索償折扣,即No Claim Discount (NCD) 或No Claim Bonus (NCB),是汽車保險的一個特點, 顧名思義,就投保人過去一年沒有因意外事故索償,而給予下年度續保保費的折扣或獎勵。舉例,若汽車使用人在投保期間的一年內沒有發生意外,或沒有作任何汽車保險索償,在符合指定條件下,投保人便能在下一次購買汽車保險時,獲得保險公司回贈,在續保年度獲享保費折扣。
自負額
自負額,俗稱「墊底費」,即是投保人在索償額中所須自行承擔支付的金額。市面上不少汽車保單都有自負額,自負額會因應意外是由指定司機還是非指定司機所造成而有所不同。同時,年輕司機(即25歲以下的駕駛者)、經驗不足的司機(即考獲駕駛執照不足兩年的駕駛者)及/或不記名司機也須要付自負額。若投保人願意承擔較高的自負額,通常可支付較低保費,但同時要確保能夠承擔自負額。
不記名司機
不記名司機,通常是為了節省保費而在汽車保險中刻意排除的司機(例如高風險人士),在保單索償申請上沒有記名。因此,不論是否獲得車主允許, 不記名司機若在使用投保人的車輛時發生意外,也不會獲得汽車保險賠償。
不記名司機自負額
在「全保」或「三保」中沒有在受保汽車承保表內記名的司機,即為不記名司機,因而須承擔此墊底費。
自身車輛財物損毀自負額
自身車輛財物損毀自負額適用於綜合汽車保險中, 對受保車輛因意外引致損失或損毁提出車保索償時, 車主須自行付出的金額。
全車被盜自負額
全車被盜自負額適用於綜合汽車保險中,因受保車輛被盜而提出車保索償時,車主須自行付出的金額。
自身車輛財物損毀於停泊時自負額
自身車輛財物損毀於停泊時自負額適用於綜合汽車保險中,受保車輛因在沒人看管下或停泊期間意外損毁而提出車保索償時,車主須自行付出的金額。
第三者財物損失自負額
第三者財物損失自負額適用於綜合汽車保險及第三者責任保險中,受保車輛因司機疏忽引致第三者傷亡或財物損毀而提出車保索償時,車主須自行付出的金額。